索引号: YZ13571009/2025-0021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高*
身份证号:****************
经查明,你作为甲方代表参加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应急管理局鹰手营子矿区应急救援基地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时,在暗标评审时发表类似“某号标书好一点”等引导、倾向性意见,上述事实以询问调查笔录、评标过程录像资料、审计取证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城管(执)罚先告字〔2025〕第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城管(执)罚听告字〔2025〕第0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为G060205601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较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49470075001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许可证号:08040012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