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49/2025-0018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6-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002号
2025-06-05 15时41分浏览次数: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营卫医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  2025   4   28 立案,经调查取证、询问,于2025年5月16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局《关于移交XXXXX彩色多普勒超声医师超范围执业问题线索的函》,营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XXXXXX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XXXXXX使用临床医学专业医务人员XX从事超声工作并出具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2、法人XXX询问笔录;3、超声影像室XX询问笔录;4、单位法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XX身份证、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结业证书复印件;6、XX出具的超声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营子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营子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营子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营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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