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49/2025-0018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6-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营卫医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立案,经调查取证、询问,于2025年5月16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局《关于移交XXXXX彩色多普勒超声医师超范围执业问题线索的函》,营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XXXXXX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XXXXXX使用临床医学专业医务人员XX从事超声工作并出具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2、法人XXX询问笔录;3、超声影像室XX询问笔录;4、单位法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XX身份证、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结业证书复印件;6、XX出具的超声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营子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营子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营子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营子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 5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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