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49/2025-0017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5-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营卫医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鹰手营子矿区XXXX诊所 法人:李XX 电话:133XXXXXXXX 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 案由:鹰手营子矿区XXXX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办理,经过调查取证、询问,于2025年4月16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鹰手营子矿区XXX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外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笔录;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营业执照》《医疗机构备案凭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七节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1、警告;2、责令改正;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营子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录入征信系统。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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