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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自主申报 | 国发〔1986〕50号 国发〔2010〕35号 |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 元 | 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对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免收。 | 0314-5014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