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62/2025-0014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4-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营环罚〔2025〕04号
当事人名称:兴隆云伶运输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挖掘机和4台运输车辆露天挖掘铲装运输工作,现场扬尘严重,铲装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营环罚告〔202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该单位:1、已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10% ;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 % ;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4、配合检查的,0% ;5、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0%。共计25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在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