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征收方式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税〔2015〕72号 财综〔2001〕16号 财税〔2017〕18号 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公告第98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冀财税[2016]40号 冀财税[2017]12号 冀财税[2018]34号 冀财非税[2020]15号 财政部公告[2023]8号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元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我省为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 1、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保障金。 | 0314-5014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