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示
2025-04-16 15时31分浏览次数:
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征收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审核税务征收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税〔2015〕72号
财综〔2001〕16号
财税〔2017〕18号
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公告第98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冀财税[2016]40号
冀财税[2017]12号
冀财税[2018]34号 
冀财非税[2020]15号
财政部公告[2023]8号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我省为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1、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保障金。
0314-501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