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02/2024-0223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94号
2024-07-12 15时45分浏览次数: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公(兴)行罚决字〔2024〕0094号

违法行为人许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xxxxxxx村xx栋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28日下午,在营子镇众乐棋牌室许xx与田xx、张xx、钱x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每把5元、10元,赌资为每人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赌具,检查笔录 ,出警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鹰手营子分局营兴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