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02/2024-02149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05-3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公(马)行罚决字〔2024〕0071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3月份赵x通过快手软件关注了一名主播,主播通过电话与赵x联系,赵x与主播达成协议,花费了1080元人民币购买了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赵x得到伪造的操作证后未实际使用。
以上事实有赵x的陈述与申辩,赵x购买的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赵x购买伪造证件的快递信息,赵x购买伪造证件的交易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送承德市营子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