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02/2024-0198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3-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42号
2024-03-05 09时20分浏览次数: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公(刑)行罚决字〔2024〕004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区xx楼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9月28日,因马x、张xx、王x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罚款。 2021年02月23日,因张x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罚款。 2023年05月22日,因王xx、李x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2月21日晚21时28分许,在鹰手营子矿区南北金城A区xxxxx号:二x)租赁的底商内张xx、李xx、闫xx、禹xx、杜xx等人用扑克牌玩“八叉”聚众赌博,现场查获赌资4251元,抽水钱箱子一个内含现金20600元,参赌人员20余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赌资、赌具(扑克牌二十三副、牌九x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人张xx的赌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参赌人员较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贰仟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仟捌佰元整;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送承德市营子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