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20/2024-0226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8-0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04 10时14分浏览次数: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20分左右,营子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营子区中心商贸城巡查时,发现有一辆车号为冀H0****白色现代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车上有1名乘客,经调查,该车驾驶员叫王**,经询问驾驶员和乘客得知,乘客使用网络约车软件滴滴APP约到冀H0****号车,从营子区鹰城一中接1名乘客到营子区中心商贸城,接单后驾驶员通过滴滴平台收取了9.60元钱车费,该车驾驶员王***无法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等证件,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以上事实违反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具体表现符合《承交[2022]427号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轻微等级的情形,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处叁千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理由:王**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要求当即给予处罚。

告知事项: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49470075001999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交通运输局(印章)

 

0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