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25/2023-0214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3-05-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 事 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xxxx底商
案件名称: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报送材料案
本机关在依法调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后,于2023年03月08日正式立案。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接到我局下达的营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04947007500199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