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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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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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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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
每平方米、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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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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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
冀水保【2021】13号 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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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一、发改价格【2017】1186号:2017年7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补缴时按原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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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取土、挖沙、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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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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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
冀财税【2016】100号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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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财政局 501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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