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53/2022-028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2-12-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营子区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目录清单公示
2022-11-15 14时57分浏览次数:
营子区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目录清单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省级业务指导部门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新增、保留、调整及删除情况是否采纳意见(是/否)如不采纳,请具体说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依据。备注
1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2016〕3号;条款号:全文。保留


2对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认定

河北省档案局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保留


3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河北省档案局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调整
 原事项名称: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4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河北省档案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保留


5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河北省档案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四条、第六条。保留


6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批

河北省档案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调整
 原行使层级:省级、市级



18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冀扫黄打非联字〔2020〕)2号。保留


2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五条。调整
 原行驶层级:市级、县级



31价格认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全文; 2.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全文;
 3.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全文; 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全文; 5.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全文; 6.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全文;
 7.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全文。
保留


3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政府投资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2号;条款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三部分;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条款号: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三条;
 6.《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7号;条款号:附件2。
保留


38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三部分;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条款号:第四十条;
 3.《政府投资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712号;条款号:第九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7号;条款号:附件2;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保留


39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政府投资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712号;条款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三部分;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7号;条款号:附件2;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三部分;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条款号:第四十条。
保留


40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条;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保留


4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条款号:第十二条(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00〕15号;条款号:第二部分。保留


44节能投诉举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5号)第十八条。保留


45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投诉受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六条。保留


52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河北省教育厅行政确认省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十六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
保留


5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河北省教育厅行政确认县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九条。保留


55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河北省教育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依据文号:教基〔2017〕8号;条款号:第五条;
 2.《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依据文号: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保留


59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河北省教育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条款号:第十六条。保留


61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保留


62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三条。保留


67民办学校年检

河北省教育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款。
保留


68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河北省教育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条。保留


72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河北省教育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保留


85普通话水平测试

河北省教育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条款号:第十九条。保留


89普通话培训

河北省教育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十九条。保留


92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教育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三条。保留


94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咨询及办理

河北省教育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保留


97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河北省教育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文号:冀教基[2009]61 号 条款号:全文
 《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条款号:全文
保留


112民族成份变更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保留


116二手车转移登记预选号牌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2021年12月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43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21新车注册登记预选号牌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2021年12月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43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246年免检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2021年12月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54/55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第五项。



125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2021年12月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66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26车辆报废查询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2021年12月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3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发布)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



127丢失、损毁、过期补(换)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保留


128交通违法消除申请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修订)第五条。保留


129考试员考试合格率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1年12月17日通过,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第58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三条。



130考试员信息公布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1年12月17日通过,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第49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六条。



131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保留


132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生登记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二十条。
保留


13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迁移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三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五十一条。
保留


134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注销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保留


135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居民户口簿补(换)领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九十五条。
保留


136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立户分户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十三条。
保留


137核发居民身份证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第二条。保留


138核发居住证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保留


139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保留


140临时身份证办理

河北省公安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条。保留


141暂住人口登记

河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第九条。
保留


142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100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124号令)第七十二条。



143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县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保留


144二手车转入业务预选号牌

河北省公安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2021年12月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43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1.《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全文;
 3.《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全文。



157慈善组织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保留


160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保留


161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保留


16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保留


163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保留


164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保留


165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保留


166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保留


167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
20221号)第四条
调整
 原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168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
20218号)第四条
调整
 原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16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市级、县级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保留


170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保留


171临时救助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条。
保留


172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保留


17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全文。
保留


174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2.《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全文。
保留


175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保留


176老年人福利补贴高龄津贴申领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五条 。
保留


17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保留


178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八条。保留


179慈善表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保留


18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发〔2009〕44号;条款号:第三条。调整
 原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18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发〔2009〕44号;条款号:第三条;
  2.《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民〔2009〕127号;条款号第二条。
调整
 原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184骨灰寄存申请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8〕4号)第十条;
 2.《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全文。
保留


185开具火化证明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条款号:全文。保留


187撤销婚姻登记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188特困人员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确认县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
20217号)第三条
调整
 原设定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民发〔2016〕178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民发〔2016〕178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民发〔2016〕178号 条款号:第十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民发〔2016〕178号 条款号:第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189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5、7调整
 原主项名称: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原设定依据: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19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52号 条款号:二、主要内容(一)保留


19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河北省民政厅行政给付县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52号 条款号:二、主要内容(一)调整
 原行使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192离婚登记预约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依据文号:民发〔2015〕230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保留


193结婚登记预约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依据文号:民发〔2015〕230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保留


195办理遗体外运手续(不涉及港澳台遗体运送)

河北省民政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条款号:第十条调整
 原事项类型:公共服务(非依申请)



197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河北省司法厅行政给付省级、市级、县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二十四条。保留


198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河北省司法厅行政给付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六条。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199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河北省司法厅行政给付市级、县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保留


20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保留


20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 ;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保留


206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河北省司法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条;条款号:第九条。保留


208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河北省司法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保留


209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河北省司法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条款号:第十五条。保留


210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河北省司法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保留


211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河北省司法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3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2号;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保留


212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一条。保留


213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条;条款号:第五、十一、十二条。保留


215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条款号第八条;
 2.《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保留


216公证法规政策咨询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保留


217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八条。保留


218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保留


219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保留


220刑事辩护援助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保留


221刑事代理援助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保留


222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保留


223法律咨询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县级《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第三条保留


225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保留


226人民调解服务

河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四条。保留


23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保留


23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六条。
保留


244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原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文。



245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条件认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金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全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
调整
 原事项名称: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247表彰奖励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九条。
 2.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 第十一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原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第十条;
 2.《关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字〔2008〕26号)第二条。



25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六十九条;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八条。
保留


253养老保险服务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新增


254养老保险服务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因病或非工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1号)
新增


255工伤保险服务工伤认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工伤认定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256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社子〔2013〕289号;条款号:全文;
 2.《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社子〔2013〕289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257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2.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附件5《“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全文。
保留


258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报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全文; 2.《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全文。
调整
 原事项名称: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原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275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字〔2019〕9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款;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依据文号:(教学〔1997〕6号)。条款号:全文。
调整
 原事项名称: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276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介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277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指导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278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27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第六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第七条。
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28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依据文号:财金〔2020〕21号;条款号:第二条。保留


28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依据文号:财金〔2020〕21号;条款号:第一项第二条。保留


284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三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



287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2.《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29号;条款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保留


288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四条;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保留


289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一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保留


290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三条;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保留


291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条款号: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保留


29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四条;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条款号:第五条;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保留


29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条款号:第七条。保留


29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核准(含病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条款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01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求职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三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求职登记服务



302养老保险服务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七十三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8107号;条款号:第九条 。
调整
 原事项名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304技能人员评价管理服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附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新增


305技能人员评价管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附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新增


306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七条;
 3.《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二条;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七条;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条款号:第三条。
保留


307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七条;
 3.《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二条;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条款号:第二条;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条款号:第三条;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八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条款号:第三条。
保留


309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全文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十六条。
新增


310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十六条。
新增


311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条款号:第二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条款号:第八条;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条款号:第三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保留


31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九条;
 3.《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九条;
 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条款号:第四条。
保留


313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九条;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条款号:第九条;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保留


314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条款号:第三条;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保留


315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八十条。
保留


316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条款号:第四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保留


317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条款号:第四条;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保留


31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条款号:第七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保留


319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保留


320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保留


32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322养老保险服务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条款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条款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条款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条款号:全文;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保留


323养老保险服务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条款号:全文;
 2.《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条款号:全文;
 3.《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条款号:全文;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保留


324养老保险服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5〕38号;条款号: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条款号:第六条;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条款号:第四条;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六条;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条款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保留


326养老保险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八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条款号:第四条;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条款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条款号: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条款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3〕250号;条款号:第一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27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条款号:第一条;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条款号:第四条。
保留


329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企转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新增


330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机转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新增


332养老保险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乡转城)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
 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新增


333养老保险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城转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
 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新增


335养老保险服务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机关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新增


336养老保险服务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企业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新增


337养老保险服务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账户合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条款号:第五条;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条款号:第三条;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条款号:第十条;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7号;条款号:第七条、第八条;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34号;条款号:全文;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社字〔2012〕140号;条款号:全文。
调整
 原事项名称: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338工伤保险服务变更工伤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条。
保留


339工伤保险服务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签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341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二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342工伤保险服务转诊转院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343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五十条。
保留


344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保留


345工伤保险服务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保留


346工伤保险服务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保留


347工伤保险服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348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保留


349工伤保险服务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保留


350工伤保险服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保留


351工伤保险服务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七十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352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保留


35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延长缴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
新增


355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缓缴核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新增


358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保留


359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保留


364社会保障卡服务实体社会保障卡申领(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4.《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5.《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6.《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7.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8.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9.《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
新增


365社会保障卡服务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4.《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5.《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6.《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7.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8.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9.《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
新增


366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保留


368社会保障卡服务实体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4.《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5.《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6.《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7.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8.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9.《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
新增


369社会保障卡服务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4.《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5.《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6.《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7.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8.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9.《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
新增


370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保留


372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保留


373社会保障卡服务电子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密码修改与重置(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4.《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5.《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6.《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7.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8.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9.《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
新增


374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挂失与解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调整
 原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375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调整
 原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376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注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6.《社会保障卡规范》(人社部发〔2015〕31号);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社会保障卡业务在省会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调整
 原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注销



377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版)第三十五。保留


378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保留


379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第六条;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八条;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第七条;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保留


380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第六条;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八条;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第七条;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保留


381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二条。
保留


38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七条;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二十五条;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保留


38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
保留


38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保留


38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申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七条。
新增


38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再申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七条。
新增


38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保留


38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保留


39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调整
 原事项名称: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39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调整
 原事项名称: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39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调整
 原事项名称: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39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
调整
 原事项名称: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39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咨询工程师(投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第三条、第七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9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监理工程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九条;
 5.《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第一条;
 6.《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第四条。
保留


40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保留


40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
 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4.《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第一条、第二条。
保留


40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 号)第二条;
 2.《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第十二条;
 3.《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
 4.《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第三条。
保留


40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
 2.《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保留


40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设备监理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全文。调整
 原事项名称:注册设备监理师



40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测绘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
保留


40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建造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第五条;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建造师



40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
 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保留


40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
  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二条。
保留


40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城乡规划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保留


4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第六条。
保留


41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造价工程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保留


4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全文调整
 原事项名称: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41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保留


41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电子证书)查询、核验、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第二条、第三条。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
 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第二条;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第二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查询



41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



419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十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条款号:第一条;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条款号:第五条。
保留


42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2.《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保留


423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六条保留


424失业保险服务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77号;条款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保留


425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2.《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条款号:第五章第四节。
保留


426失业保险服务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条款号:全文;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23号;条款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76号;条款号:第二条;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条款号:第四条。
保留


427失业保险服务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7〕40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428工伤保险服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人社部令21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保留


429工伤保险服务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人社部令21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保留


430工伤保险服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人社部令21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保留


431工伤保险服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3号、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2.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保留


433工伤保险服务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四条。保留


434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保留


435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保留


436工伤保险服务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11〕第21号;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保留


437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2.《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条款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四条。
保留


43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补证及注销备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补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第十八条保留


449养老保险服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条款号:第九十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政〔2008〕132号 条款号:全文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部发〔2007〕14号 条款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2006】31号 条款号:二
调整
 原事项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



451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县级冀人社发[2018]67号 依据文号:冀人社发[2018]67号 条款号:全文调整
 原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467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调整
 原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46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财规〔2018〕21号 条款号:全文保留


47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就业见习单位认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人部发[2006]17号 条款号:第一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474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条款号: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条款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条款号: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条款号:第五条
调整
 原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



475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4.《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
新增


476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21号) 第十三条。新增


477创业服务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十四条。新增


478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21号) 第十一条 。新增


479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企业吸纳岗位补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21号) 第八条。新增


480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有组织输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人社发〔2018〕26号)三、(五)。新增


481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新增


482职业培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附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新增


485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报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9〕5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规〔2018〕21号) 第五条。
 3.关于转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马兰花创业培训技术文件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70号 )
 4.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228号 )
 5.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2〕232号 )
新增


486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服务就业专项活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
新增


487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附件117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2.
《关于发布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的函》(人社厅函〔2021107号)附件第12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新增


489养老保险服务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 二、(四)。新增


490社会保险登记企业首次核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491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参保险种增加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全文
 5.《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
 6.《关于推进企业社保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78号)全文
 7.《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全文
 8.《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全文
新增


492社会保险登记社保代理机构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493社会保险登记集团参保单位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494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参保暂停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495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参保恢复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496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项目参保注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497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新增


498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新增


499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参保暂停(封存)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00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参保恢复(解封)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01社会保险登记在职职工参保终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新增


502社会保险登记在职职工参保终止撤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新增


503社会保险登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缴费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新增


504社会保险登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缴费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新增


505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工伤保险登记信息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十二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十三条
 3.《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4.《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四、优化经办服务
新增


506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07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六条
 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新增


508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六条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新增


509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工伤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新增


510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新增


51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新增


51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单位年度核定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 ) 第二十条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
 3.《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七条
 4.《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4号)第十四条
新增


51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伤保险费率重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14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参保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15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单位补缴核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16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单位补欠核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17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单位退费退收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1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业年金退费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19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工差额补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20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21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业年金做实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六条新增


52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八条、第九条新增


52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工社会保险费应缴核销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2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工退费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25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退役士兵缴费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字〔2020〕10号)
 2.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第五十一条
新增


526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养老保险趸缴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27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特殊缴费核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自主缴费业务规程>的通知(冀税发〔2020〕118号)新增


52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第六条新增


529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30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第十四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增


53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参保单位信息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第十四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增


532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业务档案信息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十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增


53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退休到龄预告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新增


534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3.(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5.《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6.《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
 8.《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新增


535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撤销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36养老保险服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零星调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37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38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39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0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撤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1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终止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2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终止撤销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9号)新增


543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4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撤销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5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零星调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6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7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8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49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0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终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
 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全文
新增


551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撤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
 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全文
新增


552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新增


553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撤销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4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零星调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5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6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7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8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59养老保险服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
新增


560养老保险服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待遇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
 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全文
新增


561养老保险服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
 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全文
新增


562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新增


563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64养老保险服务职业年金转入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65养老保险服务职业年金转出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66养老保险服务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新增


567工伤保险服务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新增


568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复发治疗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八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
新增


569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康复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
新增


570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
新增


571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2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待遇撤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3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零星调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4工伤保险服务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移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5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6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恢复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7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补发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8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退回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79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终止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80工伤保险服务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新增


581工伤保险服务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确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新增


582工伤保险服务工伤预防项目协议机构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
新增


583工伤保险服务工伤预防项目协议机构费用结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
新增


584失业保险服务失业补助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五条新增


585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新增


586失业保险服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六)资金保障新增


587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待遇撤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五条新增


588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89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90失业保险服务职工减少原因变更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新增


591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五条新增


592养老保险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号) ; 二、交接双方主要职责新增


593养老保险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号) ; 二、交接双方主要职责新增


595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启用(含本地、异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4.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5.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6.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7.LD/T 32—2015
《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8.LD/T 33—2015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9.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
新增


59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省级特聘专家评选报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冀办发〔200942号)
  2.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冀组字〔201735号)
新增


59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1616号)。新增


61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2)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新增


6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12月29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
 2.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冀人福〔1993〕20号)
新增


61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日常增人增资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2.
河北省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
  3.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5〕2号)。
新增


61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
新增


61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
新增


61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调整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
新增


61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
新增


61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1998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第13号令发布,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修正,1998年9月29日起施行)第六条。新增


61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机关工勤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
新增


6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
新增


62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机关工勤人员更改(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审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1229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新增


62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核准(含病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新增


62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宣布无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201741日施行)第十条新增


62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转递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
新增


627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用人单位参加毕业生就业市场招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六条新增


62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离境审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6号)新增


63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项目资助对象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6号)新增


631劳动关系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第四十二条 ;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七条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 ; 第六条
 4、《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 第二十四条
新增


632劳动关系协调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 第一款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一条 第五款
 3.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 第一款
 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工作中有关审批权限、程序的通知(冀国企办〔2004〕6号)第七条
 5.关于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6号)第二条
新增


633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协商协调处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四条新增


634劳动关系协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登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2014〕12号) 第七条第十九款第二项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2015〕13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
新增


635劳动关系协调工程建设项目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3号)第八条第一款新增


636劳动关系协调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变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3号)第八条第一款新增


637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3号)第八条第一款新增


638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3号)第八条第一款新增


639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新增


640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冀政办字〔2021〕121号)第六条
新增


641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变更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冀政办字〔2021〕121号)第六条
新增


642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第九条新增


643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实名制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第十六条新增


644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应发工资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4号 第十八条新增


645劳动关系协调农民工实发工资申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4号 第十八条新增


649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2.《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44号)
新增


650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人社服务经办机构查询(含合作机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2.《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44号)
新增


651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人社服务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2.《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44号)
新增


652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人社待遇测算服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2.《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44号)
新增


653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人社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信息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2.《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44号)
新增


654人社服务经办信息查询人社领域信用信息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2.《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44号)
新增


655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保留


657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保留


658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9年7月16日修订施行;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条款号:全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保留


659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9年7月16日修订施行;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条款号:全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保留


660不动产统一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条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61不动产统一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保留


662不动产统一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63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保留


664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保留


665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役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66不动产统一登记预告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67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保留


668不动产统一登记查封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七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五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69不动产统一登记异议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70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3: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4: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71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四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六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七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72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全文;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79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颁布机关及实施日期: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保留


68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依据文号:林业部令〔第10号〕;条款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保留


684建设项目用海预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自然资规〔2019〕1号;条款号:全文;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8〕7号);条款号:全文;
 4.《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8〕5号);条款号:全文。
保留


689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县级1.《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国土资发〔2016〕11号;条款号:第九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条款号:第六条;
 3.《土地复垦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2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4.《土地复垦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2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保留


700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保留


701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保留


702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保留


703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保留


70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四十五条规定。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调整
 原行驶层级:市级
 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705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保留


709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6号;条款号。
保留


710地质灾害监测查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保留


71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百十八条;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条款号:第七条。
保留


714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共服务县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保留


717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保留


718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权力镇(乡、街道)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 条款号:冀自然资规〔2020〕3号 条款内容:全文保留


72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47号)保留


732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保留


748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给付市级、县级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条款号:第四十条;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八条。保留


750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第649号国务院令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政〔2011〕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年8月1日印发施行;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保留


754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七章。
保留


755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楼盘表建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七章。
保留


75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第二项。保留


761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二项、第四项;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四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第十五项。保留


76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八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九条; 3.《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月12日河北省政府批准,2018年10月8日河北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第十一条。保留


76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自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冀建质〔2015〕4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五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文)第二、(三)10条。保留


770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发
200415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1号。
保留


772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奖励市级、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101号令,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实施日期1992年8月1日,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保留


773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奖励市级、县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9号,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保留


775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奖励市级、县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保留


800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2018年12月26日住建部印发)第二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保留


803公租房租金收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保留


806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保留


80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公布,2011年11月26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保留


810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省政府令〔2018〕第四号第四次修正)第十条;
 2.《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保留


822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物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9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建住房〔2003〕130号;条款号:全文;
 3.《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依据文号:冀建法改〔2021〕1号;条款号:第六条。
保留


823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镇(乡、街道)级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19日)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第五条;
 3.《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冀发改社会〔2021〕1390号)全文。
调整
 原设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19日)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3.《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冀发改社会〔2021〕1390号)全文。



825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实施日期:2008-02-01;条款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



826购房补贴的核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2日,冀政〔1998〕45号)第(四)、(六)项 。保留


86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查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279号)全文;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建设部令第2号)全文。保留


862供热用户报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第十八条。保留


863供水用户报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第十八条。保留


865房屋安全鉴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保留


866管道燃气报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第十八条。保留


867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十四条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九条。保留


869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第二十三条。保留


870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13号),自2019年9月10日起实施,第九条、第十条。保留


874城建档案查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十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十六条;
  3.《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月12日河北省政府批准,2018年10月8日河北省政府令
2018第4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保留


875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建工[2017]62号) 条款号:全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 条款号:全文
保留


877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条款号:第十条;
 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
 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第十六条。
保留


879新建小区物业用房验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建住房【2003】130号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调整
 原事项名称:新建小区物业用房验收审批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建住房【2003】130号



882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保留


885客运站站级核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
保留


886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保留


892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调整
 原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89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调整
 原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894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保留


895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部令)第二章第十九条。保留


89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部令)第八条。保留


897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一条。保留


899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四条。保留


901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裁决市级、县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保留


913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留


914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留


915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保留


9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报名确认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全文。保留


91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质查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保留


919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第五十八条。保留


92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质查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四条。保留


923巡游出租汽车资质查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第八条。保留


924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三条。保留


927班车、包车客运经营客运标志牌配发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四条。保留


928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6号) 第四十三条。保留


93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9号)第二十三条。保留


931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查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县级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三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保留


93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能力评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县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二十三条。保留


93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调整
 原行驶层级:县级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935客运班车资质查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县级《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保留


937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



94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5号)第59新增


942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核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令2021年第16号)第41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58条新增


966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保留


967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保留


970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保留


971水事纠纷裁决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保留


97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河北省水利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保留


982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保留


98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确认县级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
保留


98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确认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调整
 原设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985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007年1月16日起施行)第一项。保留


99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保留


994养蜂证办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92号,2011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八条。保留


996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41号部长令,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八条。保留


997农业机械质量调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保留


998农机质量投诉受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8年1月14日印发)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保留


999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保留


1000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保留


1001肥料和土壤检测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保留


1002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保留


1003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其他行政权力镇(乡、街道)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



1004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其他行政权力镇(乡、街道)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八条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



1049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保留


105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



105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条款号:第六条。保留


1063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文;
 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条款号:第六条。
保留


1064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第十三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调整
 原设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1065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调整
 原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1066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调整
 原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1068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2.《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保留


1076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其他行政权力县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第二款。保留


1081导游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导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七条。保留


1082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保留


1089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保留


1093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保留


1099医疗机构校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保留


1103医疗机构评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保留


1104中医医院评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保留


1107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保留


1108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保留


110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保留


1111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依据文号:冀招委20184号,冀招委20205号。调整
  原设定依据:《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依据文号:冀招委普
20154号。



1112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给付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是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保留


11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给付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一条。保留


11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给付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一条。保留


11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奖励县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第三十三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三十条。



1116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保留


1119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保留


1120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条款号:第六条。保留


112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县级、镇(乡、街道)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第二项。保留


112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
 原行驶层级:省级



1127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施行)第十五条。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



1128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含换发、补发)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保留


1129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办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市级、县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根据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调整
 原设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1130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县级1.《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第十条;
 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第九条。
保留


1131子女生育登记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根据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原设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依据文号:(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1137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条。保留


1144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号;
 2.《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全文。
保留


1145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烈士褒扬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七条。
保留


1147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全文;
 3.《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全文;
 4.《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全文;
 5.《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27号)全文。
保留


1148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保留


1149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保留


1150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保留


1151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保留


115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保留


115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保留


115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保留


1155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六条。保留


1156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十四条。保留


115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718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保留


1158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保留


1159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保留


1160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全文;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全文。
保留


116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保留


1162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保留


116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四条。保留


1164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保留


1165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保留


1166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县级《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财社字第19号)。保留


1167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保留


1168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保留


1169伤残等级评定伤残人员补发证件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保留


117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县级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全文。
保留


1171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奖励县级1.《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全文;
  2.
《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
保留


1172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奖励县级《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6〕96号)全文。保留


1173烈士光荣证发放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共服务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一条。调整
 原主项名称:烈士证明书发放



1174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新办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1175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1176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调整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1177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十条。保留


1178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十条。保留


1179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更换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十条。保留


1180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保留


1181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1.《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
保留


1182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保留


118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服务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保留


118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给付镇(乡、街道)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函〔2012〕255号保留


1185优待证申领制发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调整
 原主项名称:优待证登记
 原行使层级:县级



1189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给付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保留


1190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给付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保留


1191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给付县级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号)。
保留


1194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第九条。保留


1195救灾捐赠凭证出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第十三条。保留


1198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2.《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
保留


1200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保留


1204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
保留


1205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
保留


1206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
保留


1212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省级、市级、县级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调整
 原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1213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
保留


1219消费者投诉受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
保留


1220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保留


1221消费纠纷调解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六条。
保留


1247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条款号:第九、十条。保留


1248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条款号:第十四条。保留


125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河北省体育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保留


1251统计调查数据查询

河北省统计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保留


1252统计信息咨询

河北省统计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711号进行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保留


1255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21〕6号)全文。
保留


125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保留


1258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查询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保留


1259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08〕4号;条款号:第三部分第(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107号;条款号:附件1第27项
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



126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单位参保登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三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7.《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26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职工参保登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条。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26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八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26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八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264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六条。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1265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四条。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1266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四条。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1267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十四条。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126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条款号: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保留


126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保留


127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十六条。保留


127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参保凭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保留


127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保留


127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医保电〔2018〕14号,颁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18年;条款号:全文。
保留


127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1-07-01;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医保电〔2018〕14号,颁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18年;条款号:全文。
保留


127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第三点第11条。保留


1280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保留


1281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保留


1282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保留


1283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保留


128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颁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条款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条款号:第三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53号,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日期2012年9月25日;条款号:全文;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条款号:第四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128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九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原行驶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1286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施行,第709号国务院令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实施);条款:第三十条。保留


1287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735号,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新增


1288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市级、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财社〔2013〕217号;条款号:第八条。保留


1289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
保留


1290林种划分确认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省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条款号:第八条。保留


1291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的检疫确认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省级、市级、县级《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调整
 原行驶层级:省级



1294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县级《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保留


1295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八条。保留


1296核定草原载畜量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五条。保留


1297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保留


1298草原等级评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留


1299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给付县级、镇(乡、街道)级《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三十五条保留


1301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共服务县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七条。保留


1302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 条款号:第十三条保留


1303采伐更新验收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 条款号:第十八条保留


1304营利性治沙验收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依据文号: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保留


1305有关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条款号:第九条调整
 原事项名称:造林实施方案审批,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原设定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条款号:第九条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条款号:第十三条



1326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保留


1327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一款调整
 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条款号:第二条。



1370火灾事故调查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五条。
调整
 原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一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五条。



1371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河北省消防之星评选表彰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第七条调整
 原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条款号:第七条



137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保留


1373发票真伪鉴定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保留


137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保留


1375发票票种核定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五条。保留


137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保留


1377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保留


1378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章。保留


1379纳税信用复评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二条。
保留


1380纳税信用补评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条款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条款号:第一条。
保留


1381非正常户解除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保留


1382纳税信用修复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保留


1484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保留


1485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保留


1486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六条。
保留


1487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保留


148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二条。
保留


148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保留


1490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保留


1491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保留


149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保留


149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款。保留


1495停业登记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二十五条。保留


1496复业登记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二十五条。保留


149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保留


1498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保留


1499代开发票作废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保留


1500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四条。
保留


150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保留


1503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五章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六条。
保留


1504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二十九条。保留


15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保留


1506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
保留


1507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
保留


1508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
保留


150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河北省税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
保留


1511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
保留


1512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保留


1513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六条。保留


1514税务证件增补发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保留


15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七条。保留


1517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十九、第二十条。保留


1518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保留


1519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改)第十二条。保留


1520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保留


152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四十九条。保留


152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四十八条。保留


1523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
保留


1525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第三条。
保留


1526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保留


1527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保留


1528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第一、二、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保留


1529建筑业项目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
保留


1530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四条第二款。
保留


1531不动产项目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保留


1532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四条第二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条。
保留


153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概述第一款。保留


1534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保留


15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一条。
保留


153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保留


153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保留


1538存根联数据采集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保留


1539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二条。
保留


1540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保留


1541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保留


1542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保留


1543申报错误更正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保留


154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保留


1545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二、三、四条。保留


1546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
保留


1549同期资料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
保留


1550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保留


1552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保留


1553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三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保留


1554发票领用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五条。保留


1555发票缴销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五条。
保留


1556发票验(交)旧

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十七条。
保留


1557税务登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河北省税务局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税总函〔2017〕402号
保留


1558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地震局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条款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保留


1559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河北省地震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颁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条款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1560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河北省地震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颁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条款号:第二十五条。保留


1561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河北省地震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颁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条款号:第四十五条。保留


1562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

河北省地震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颁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条款号:第四十五条。保留


160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给付县级、镇(乡、街道)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010-10-28)第一条。保留


1604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保留


1605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第一条第三款。保留


1606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新办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确认县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依据文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条款号:第十条保留


1607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换领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确认县级、镇(乡、街道)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依据文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9日通过) 条款号:第十条保留


1608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迁移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依据文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20日通过) 条款号:第十条保留


1609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确认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依据文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21日通过) 条款号:第十条保留


1612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条款号: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税〔2015〕72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保留


1613残疾人政策咨询服务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镇(乡、街道)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依据文号: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条款号:第八条保留


1626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其他行政权力县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0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二款保留


1627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级优质消防课案评选表彰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省教育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第七条调整
 原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条款号:第七条



1628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儿童消防作文绘画大赛评选表彰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省教育厅行政奖励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第七条调整
 原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原设定依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 依据文号:应急消【2019】162号 条款号:全文



1629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2.《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号)第四条;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5.《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20年8月20日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8月25日中共河北省委发布)。
保留


1631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河北省宗教事务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



1632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河北省宗教事务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



1633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河北省宗教事务局其他行政权力省级、市级、县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保留
 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由许可转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