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01/2021-0094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0-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政务服务中心
“首办全负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办全负责”,是指服务对象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单位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负责受理、办理业务的首个股室(窗口)为首办责任部门,按照岗位职责或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 首办责任单位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定首办责任人。
(二)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向服务对象答复。
(三)首办责任人经批准因故不在岗时,指定替代人员履行其职责,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四)对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完成自身职责,同时告知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坚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熟悉本单位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热情周到、文明规范服务。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当场办结。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但有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做好登记(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做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四)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内容,在服务对象补办手续、材料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涉及其他单位和本单位其他股室、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实施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机构、工作场所、具体工作人员及办公电话等内容,并负责联系、沟通、协调,直到事项办理结束。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第五条 对未落实“首办全负责”工作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作风不优、服务冷横硬,受到服务对象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二)应受理而未受理、未一次性告知、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超时限办理的;
(三)对其他单位和本单位其他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不按规定主动联系、沟通、协调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违规办事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