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1/2019-0002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12-1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我市尽快出台养犬新规 城市市区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建议
营政办复字〔2019〕第2号B类
是否同意公开(是)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0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于洪平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营子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尽快出台养犬新规 城市市区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的物质水平、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工作、生活压力大,随之而来的精神陪伴需求也显著上升,养狗的人也越来越多,从而引发的问题和矛盾也成逐年上升的趋势,恶犬伤人、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我们现在所倡导的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是不相符的,您提出的尽快出台养犬新规的建议很及时并且具有很强的预见性。
为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防止涉犬病患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对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登记,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辖区人民政府督促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目前,市政府已印发了关于《承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管理、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对饲养者、经营者、及相关管理活动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和解释,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做出了明确划分。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承德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犬只管理各项工作。
以上答复妥否,请指正。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