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市监[2018]16号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各分局:
现将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监办[20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印发
承市监办〔2018〕35号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
现将《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按时完成。
联 系 人:刘亚桢
联系电话:2259938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
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和2018年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开展全市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抽查对象
按照登记机关分别随机抽取“双随机”联合抽查对象名单:
1.2018年2月25日(含)前登记设立的、已成立状态的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2.2018年2月25日(含)前登记设立的、已成立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2018年2月25日(含)前登记设立的、已成立状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
抽查基数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抽查比例
按照2018年河北省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安排,3至4月份在全省统一组织一次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抽取1%。
二、抽查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4月20日。
三、抽查内容
严格依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的抽查检查事项,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联合检查。
四、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市局成立2018年“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石锐副局长任组长,市局企管、外资、注册、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法制、信息中心、经检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全市“双随机”联合抽查的工作部署、跟踪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县(市、区)局也要成立本级“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范程序,依法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联合抽查工作。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根据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2.市、县级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本辖区“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牵头统筹协调联合抽查工作,并做好督导检查、总结上报等相关工作;其他业务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涉及本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省局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负有市场主体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2.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同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3.负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相关业务和职能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联合实施检查,以确保抽查工作不缺项、不漏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改革举措,已列入省、市政府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此次联合抽查,是今年省局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联合抽查,时间紧、任务重,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好局、起好步,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抓好宣传培训。“双随机”联合抽查涉及广大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抽查计划、依据、抽查主体类型、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抽查时限,使广大市场主体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要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要重点突出培训检查工作流程,确保检查程序的标准化;要统一规范检查资料保存、装订标准,确保存档有序、查询有据。
(三)搞好协调配合。“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涉及业务和职能机构多,工作流程复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的人员、经费、车辆等保障。企业监管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推进“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外资、注册、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法制、信息中心、经检总队等业务和职能机构要主动配合,实现一次性完成对被抽查对象的联合检查,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依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抽查任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局将定期通过公示系统对县(市、县)局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督查,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督导、约谈。
(五)及时反馈情况。注重总结,积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实施“双随机”联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企管及相关业务科室联系。5月5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局内网企业科各县文件夹。
附件:1.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户数统计表
2.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 “双随机”抽查户数统计表
单 位 |
内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个体户 |
农专社 |
合 计 |
双桥区 |
114 |
|
163 |
1 |
278 |
双滦区 |
34 |
|
92 |
4 |
130 |
营子区 |
7 |
|
28 |
1 |
36 |
开发区 |
21 |
|
25 |
1 |
47 |
平泉县 |
44 |
1 |
196 |
18 |
259 |
承德县 |
32 |
|
144 |
8 |
184 |
兴隆县 |
30 |
|
120 |
10 |
160 |
滦平县 |
37 |
|
159 |
11 |
207 |
隆化县 |
30 |
|
129 |
18 |
177 |
丰宁县 |
48 |
|
138 |
18 |
204 |
宽城县 |
29 |
|
114 |
8 |
151 |
围场县 |
44 |
|
187 |
32 |
263 |
市本级 |
1 |
2 |
|
|
3 |
合 计 |
471 |
3 |
1495 |
130 |
2099 |
附件二
2018年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2018年 月 日
项目 |
抽查 户数 |
抽查结果 |
责令公示情况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况 |
立案予以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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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未发现 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 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 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已注销或吊销 |
被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
在责令期限内已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
在责令期限内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内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
|
外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
|
个体户 |
|
|
|
—— |
|
|
|
|
|
|
|
—— |
|
|
||
农专社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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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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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抽查结果”中“小计”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抽查结果的户数之和(抽查结果可能出现重复情形,如企业存在重复情形请在“备注”说明);如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注销或吊销的,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名称、注册号、注吊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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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查结果”中“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情形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认定;(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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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责令限期限行公示义务的企业”是指被依法下达《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的企业。(12)=(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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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主体数量(15)=(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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