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1/2008-0043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8-06-03 | 文件编号: 营人劳社字[2007]3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镇、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承德市人事局、承德市财政局文件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及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职工遗属享受困难补助人员进行核实:
1、享受补助人员家庭生活及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并提供简明报告;
2、提供享受补助的子女的年龄证明(并提供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对仍在学校学习的,还要出具学校证明;
3、享受补助的遗属是否另组家庭;
二、有遗属补助人员的单位按此通知做好调查核实,到区人事局重新审批。
三、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为185元/人、月,以后按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同步调整,人事局不再另下文通知,下列情况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上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本调整从2007年1月起执行。
营子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营子区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遗属 补助 通知
鹰手营子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