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1/2008-0131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8-05-21 | 文件编号: 营政发〔2006〕11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营政发〔2006〕112号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子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营子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31日
营子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1.1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点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农业畜牧、卫生、财政、发展与改革、科技、交通、商务、工商、药品监督、民政、公安、林业、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畜牧局。
1.1.2技术咨询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
1.1.3管理运行机构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沟通、疫情评估、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卫生部门:负责人员防护,人间疫情的监测、诊疗和防范工作 。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及其储备场所、调运工具等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建设的计划安排。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安排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储备,安排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正常贸易的有序进行,保障市场供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毒用品、防护用品、诊疗用品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公安:负责疫区封锁和患病动物的扑杀工作,加强安全卫生工作,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管理、群众生活秩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观测及相关应急工作。
1.1.4现场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1.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时,为不延误疫情控制,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诊断,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后,立即上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逐级上报。
区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进行各部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对疫区实施封锁、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随时上报疫情处理情况,直到本次疫情完全扑灭,疫区解除封锁。
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每日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
2.预警和预防机制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和预警机制,根据疫情监测和上级的相关通报,报告预防预警信息。
2.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监测制度,通过动物疫情监测和全国动物疫情监测网络获取动物疫情信息。
2.2预防预警行动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公布和本地获取的预警预防信息,及时采取疫情普查与监测、强制免疫、强制消毒、堵截外来疫情等预防措施,并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预警支持系统
2.3.1建立和完善各级重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包括动物疫情的诊断、监测、监视、评估、防范、报告体系。
2.3.2建立和完善区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形成完整的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
2.4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警级别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布。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程序
3.1.1疫情的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指定的实验室确诊,疫情级别的确认和发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1.2疫情的分级
国家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和Ⅱ级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内容是: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显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1.3分级响应措施
3.1.3.1Ⅳ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Ⅳ级疫情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请求应急援助。
3.1.3.2Ⅲ级、Ⅱ级、Ⅰ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Ⅲ级、Ⅱ级、Ⅰ级疫情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3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的同时,动用区级诊断技术资源,监控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区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援助工作,调拨紧急防疫的经费、物资、药品等。
3.2信息共享和处理
3.2.1信息共享
区重大动物疫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区应急办公室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3.2.2信息处理
3.2.2.1疫情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核实,进行临床检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为疑似病例的,应将病料送国家指定实验室确诊。
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区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在2个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2.2.2疫情报告形式
疫情报告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2.3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通讯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3.4紧急处置
3.4.1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采取以下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一)严禁动物、动物产品及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
(二)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三)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对出入人员及车辆严格消毒;
(四)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区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3.4.2疫情确认后,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根据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发布封锁令,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疫点、疫区患病和同群动物、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的动物、易感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疫情普查和监测,对疫点及相关场所强制消毒。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封锁令发布后迅速将封锁措施落实到位,严防疫情传出。
3.4.3毗邻县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外来疫情堵截工作。
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疫苗、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人员安全。
3.6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区进行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疫区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急按有关规定继续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1.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做好受损养殖场(户)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安置、安抚工作;合理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群众防治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1.2对动物进行扑杀和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区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对其进行评估,并详细登记。各级政府承担的扑杀补偿由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或本省制定的标准,在扑杀结束后30日内补偿到饲养场(户)。
4.1.3重大动物疫情达到扑灭标准后,应根据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内的病原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4.1.4善后处置完成后,由原报请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部,报请本级领导小组终止启动预案。
4.2应急总结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疫情基本情况;
(二)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
(三)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疫源追踪结论;
(四)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
(五)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附: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人员名单)
营子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人员名单
指 挥 长:陈亚军(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章德仲(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姜永成(区农业畜牧局局长)
成 员:刘金柱(区统计局副局长)
李福生(区财政局副局长)
胡宝文(营子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占博(区卫生局副局长)
吴建国(区商务局副局长)
张玉林(区交通局副局长)
霍洪军(区科技局副局长)
焦连荣(区监察局副局长)
康志军(营子工商分局副局长)
刘继国(营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占东(营子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副局长)
周建成(营子火车站站长)
邹海树(营子农业畜牧局副局长)
冯建军(营子镇副镇长)
高利军(汪家庄镇副镇长)
宋同盟(马圈镇副镇长)
王汉东(寿王坟镇副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区农业畜牧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姜永成(兼),电话:501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