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1/2008-001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5-21 文件编号: 营政发〔2003〕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子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5-21 11时26分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不法排污企业的治理力度,保障全区人民的身体健康,经区政府研究,制定了《营子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营子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冀政办字[2003]67号)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专项行动的意义和目的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对环保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人民群众关心和参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经过全区人民共同努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我区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完成我区“十五”环保目标,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成果,防止环境污染反弹和生态破坏,决定在全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重污染企业;

(三)属于国家要求2002年前淘汰的三批67类污染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四)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五)无安全设施,无四证,污染严重的小煤矿、非煤矿山。

三、行动方案

本次行动采取部门自查和区政府组织抽查的方法进行。

(一)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环保部门牵头,经贸、监察、司法、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本次专项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检查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电、停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

(三)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9]5号),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法治意识;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对行动迟缓、整顿不力的企业和部门要予以曝光;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水、大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快处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四、行动步骤

(一)第一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对全区企业进行摸底,为全区排查阶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好排查摸底工作。

(二)第二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为梳理问题,集中整顿阶段。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法排污企业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进行整顿规范,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方志勇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振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者才 营子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卢庆昌 区监察局局长

刘广为 区司法局局长

王金奎 营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郭尚博 营子环保分局副局长

张奎军 区经贸局副局长

赵海军 区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玉生 区自来水公司副经理

王怀文 营子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室,办公室设在营子环保分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者才兼任,联系电话:5011655。办公室在9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书面总结后上报区政府。

附件:1、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

2、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附件1:

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

五小”重污染企业

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经贸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五小”企业。即:

1、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生料造纸。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小制革。年产折年皮3万张以下。

3、小燃料。年产5000吨以下。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100吨以下土法。

7、土炼汞。年产10吨以下土法。

8、土炼铅锌。年产2000吨以下土法。

9、土炼油。无国家审批(国务院审批)。

10、土选金。溜槽,混汞、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

13、土法石棉制品。土法。

14、放射性制品。无审批手续。

15、小漂染。年产1000万米以下。

16、小水泥。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17、小火电。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18、小炼油。100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19、小煤矿。无安全设施、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20、小钢铁。平炉、10吨以下(含)电炉、1.5平米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以下(含)高炉、15吨以下(含)转炉。

附件2:

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

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

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一批)

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1 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 1999年

措施的各类煤矿

2 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 *

3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年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

4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 *

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

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5 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 *

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6 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 *

平拉工艺)

7 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

8 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 2000年

化立窑生产线

9 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 *

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10 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 *

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槽炉、横罐、小竖

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

后方式炼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

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11 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 *

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12 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 *

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

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

以下的企业

13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规 *

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任何企业

14 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钨、 *

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钨、锡、锑、离子

型稀土炼企业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5 土法炼油 *

16 汞法烧碱 *

17 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 2000年

18 开放式电石炉 2000年

19 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

20 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2000年

21 生产氰化纳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2000年

22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

23 高中温纳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

24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金孔窑、煤烧 *

明焰隧道窑

25 建筑石灰土窑 1999年

26 陶土玻璃纤维拉丝坩埚 *

27 砖瓦简易轮窑、土窑 *

28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

29 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000年

30 热烧结矿工艺 2000年

31 平炉 2000年

32 1800KVA(含)以下冶炼铁合金电炉 2000年

33 1.5平方米以下鼓风炉炼铜、冶炼烟气 2000年

制酸于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34 60KA以下铝自焙电解槽 2000年

35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0年

36 热轧方法生产铜线杆(黑杆) 2000年

落后产品

37 汞电池 1999年

38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2000年

39 多氯联苯 2000年

40 除草醚、杀虫醚、氯丹、七氯、毒鼠强、 *

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

41 18平方米烧结机 *

42 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

(第二批)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43 土焦工艺(含改良土焦) 2000年

44 土烧结矿工艺 2000年

45 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000年

46 50—100立方米(含)高炉 2002年

47 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 2001年

48 10吨及以下转炉 2000年

49 10—15吨(含)转炉 2002年

50 侧吹转炉 2000年

51 5吨及以下电炉 2000年

52 5—10吨(含)电炉 2002年

53 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2000年

54 土法炼锑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炉、坩 发布之日起

埚起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55 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 发布之日起

及装备

56 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 发布之日起

57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及设备 发布之日起

58 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土法采矿和选 2000年

矿工艺及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不相

适应的小型矿山(包括采矿和选矿)

59 窑径2.5M及以下于法中空窑 2000年

60 直径1.83M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2000年

(第三批)

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61 小混汞碾提金工艺 2002年

62 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2002年

63 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2002年

64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 2002年

或等于5万千瓦)落后产品

65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7月1日

66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 2002年8月1日

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

生产与销售)

67 磷胺 2002年

注:“*”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