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月笙非法采矿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月笙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0年9月6日在北马圈子镇北马圈子村,大石咀沟五组黄振友家和刘立军家房屋拆迁附近擅自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移交卷宗1卷共44页。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种类认定书。
3.<询问笔录>。
4.北马圈子镇北马圈子村支部委员会和杜光金证明。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营资规行听字〔2021〕第06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资规行告字〔2021〕第06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李月笙停止开采,没收李月笙违法所得53850.64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5385.06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本处罚决定书中处罚项内容,将罚款缴至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财务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或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CD210049。
联系人:邹国军、李振义
电 话:5018152、5011783
地 址:营子大街青年路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
2021年7月13日